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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貓傷人,提供紙箱棲身者要賠償嗎

      時間:2024-07-19 17:08:44|來源:揚子晚報|點擊量:1522

      原標題:流浪貓傷人,提供紙箱棲身者要賠償嗎 索賠訴請被法院駁回;律師:主要看是否形成相對穩定的飼養或管理關系

      近期,流浪貓傷人引發的賠償案件引發了社會關注。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于近日審理了一起此類健康權糾紛案件,該市一家市場店鋪經營者被流浪貓抓傷后,以另一名經營者為流浪貓及其幼崽提供紙箱棲身為由,請求判決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梳理相關案件發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投喂或照料者賠償或不用賠償的情況均有出現。那么,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究竟是以何標準進行判定?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

      為野貓提供紙箱棲身,法院認定不存在過錯

      蔣某、胡某都在重慶一家綜合市場的一樓百貨區從事零售生意。今年3月,一只懷孕的母貓在該市場百貨區進出,由于這只貓的性格較溫順,附近的攤主們并未對其進行驅趕,月底母貓產下幼崽。事發前一日,杜某為避免貓崽四處亂爬,拿出一個紙箱,胡某接過紙箱將母貓及幼貓一并放置在一處空置店鋪的墻角。

      4月12日中午,蔣某與市場內另一家店鋪的經營者一邊說話一邊往自己店鋪的方向行走,蔣某飼養的寵物泰迪犬未拴繩跟在蔣某身后,與母貓發生廝打。蔣某聽到聲音后轉過頭來,迅速跑回來把泰迪犬抱起,母貓撲在蔣某左腿上,致其左腿被咬傷、抓傷。

      蔣某受傷后報警,民警出警走訪,周邊攤主均稱抓傷蔣某的系野貓。蔣某于事發當天下午到市場管理辦公室查看監控,發現胡某提供了貓窩。于是,蔣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擔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9600余元。

      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證據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涉案母貓系流浪貓,胡某將幼貓放置入紙箱,只是一種臨時的幫助行為,而非長期的飼養或管理行為,胡某并未與母貓形成一定的管理或飼養關系。

      評判一個行為本身有無危險性,應當考慮作出行為當下該行為的合理性和當事人的預見性。胡某出于對動物的保護,在杜某用塑料籃撿起趴在地上的幼貓后將其轉入紙箱中,并順手放置在二人門市中間有彩條布遮擋的閑置攤位內,符合人之常情。因此,對于次日下午發生的貓狗打架事件超出了其能夠預見的范圍,不應認定胡某的行為存在過錯。

      法院同時認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蔣某飼養寵物犬帶其上街未拴狗繩是引發貓狗打架的直接原因,蔣某受傷系因制止貓狗打架采取了不恰當的措施所致。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店鋪內喂食流浪貓傷人,法院判決應賠償

      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如果流浪貓傷人,那么投喂者需要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一起與綦江法院上述案件案情有相似之處,但判決結果完全相反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事發當日,黎女士用牽引繩牽著自家的寵物狗到糧油鋪買菜,準備到柜臺稱重結賬時,柜臺前方的一只貓突然轉身向寵物狗撲過去。黎女士見狀急忙把手中的牽引繩往上提,以免寵物狗被攻擊,自己腳趾卻被貓劃破流血。隨后,黎女士到醫院治療,并注射狂犬疫苗。

      庭審中,糧油鋪經營者蔡某辯稱,案涉貓是流浪貓,經常到店鋪找食物,自己只是偶爾喂食。蔡某還稱,當天是因為黎女士把寵物狗帶進糧油鋪,流浪貓追逐寵物狗才會導致黎女士受傷。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雖然蔡某稱案涉貓為流浪貓,但其既然喂食流浪貓,在喂食期間則成為流浪貓的管理人,應當對貓進行管理和約束。事發時,蔡某既沒有拴住案涉貓,也沒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動范圍、避免傷人的措施,任由其在店鋪里自由活動,給顧客構成安全隱患。

      法院還指出,糧油鋪門口并未設置明顯禁止犬只進入的標識,也沒有標注其店內有貓以提醒顧客注意。黎女士在店內使用牽引繩,將寵物狗控制在其身邊,未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且從現場監控視頻來看,該寵物狗不存在攻擊、挑釁行為,是貓在主動攻擊寵物狗的過程中劃傷了黎女士的腳趾。

      據此,法院判決糧油鋪賠償黎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00余元。法院表示,糧油鋪作為案涉貓的管理人,應對貓致人受傷的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說法

      是否需賠償,主要看有無形成相對穩定的飼養或管理關系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投喂或照料流浪貓的當事人在他人受傷后,需要進行賠償呢?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檢索梳理十余起流浪貓傷人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發現,法院判決投喂者賠償或不用賠償的情況均有出現。一般而言,如果偶爾投喂或照料流浪貓,并不需要進行賠償。

      “認定投喂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是看流浪貓傷人時,當事人是否與流浪貓形成相對穩定的飼養或管理關系。”江蘇金協和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常璇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也就是說,需要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245條中規定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對于這一問題,有法官指出,如果喂養時間較長,且喂養人對該流浪貓狗有充分了解,流浪貓狗也對喂養人產生依賴,甚至聽從喂養人的指揮或發號施令,那么該喂養人很可能被認定為《民法典》中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而被認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梳理相關案件發現,如果流浪貓傷人事件發生在小區內,即便有業主投喂流浪貓,物業公司作出簡單的提醒如張貼《寵物管理規定》等,物業公司仍要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單位,物業公司應當在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流浪貓存在管理疏漏,流浪貓長期流竄甚至傷人,物業公司在過錯范圍內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常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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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3.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4.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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